“丝绸中国”星级示范店管理办法 (试行)

作者: 中纺协
发布于: 2016-12-16 00:00

一、总则

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丝绸内贸流通领域发展的需要,提高丝绸企业服务水平,使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,保护丝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,特决定在全国丝绸行业开展“丝绸中国”星级示范店评定活动并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星级示范店的评定主要反映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,标志着丝绸经销企业设计、生产、产品特色、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消费者的满意程度。

二、评定范围:

第三条 申请单位应为本协会会员,并已交纳会费。经营产品为真丝绸产品。

三、评定的组织和权限

第四条 “丝绸中国”星级示范店评定颁证机构是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。

第五条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丝绸专业委员会,负责“丝绸中国”星级示范店评定领导工作,并具体负责评定。

第六条 各省、市丝绸协会负责本地区“丝绸中国”星级示范店初审工作,并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的推荐建议名单,报评定机构备案; 

四、申请要求

第七条 申请单位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,并拥有相对固定门店。

第八条 经营范围为真丝绸系列产品包括家纺家饰、服装面料、工艺品等。

第九条 营业场地相对独立和固定,零售专营店、工厂展厅、商场专柜等。

第十条 诚信经营,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
第十一条 持续经营,销售真丝绸系列产品3年以上。

五、评定程序及时间安排

第十二条 由申请单位填写申报表,将相关材料保送各省市丝绸协会初审,包括企业情况介绍及未来发展规划、产品质量及服务承诺、门店数量、图片等;

第十三条 各省、市丝绸协会根据本省丝绸企业发展情况,对申请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初审,并形成推荐建议名单报送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丝绸专业委员会。

第十四条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丝绸专业委员会统筹汇总各省、市丝绸协会的推荐建议名单会,进行评定复核认证工作,并报送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。

第十五条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对外公示评定结果并颁发荣誉证书。

第十六条 时间安排:

2017年1月10日前,各单位提交申报材料;

2017年1月20日前评审结束并公示;

2017年3月3日“丝绸中国”现场颁发证书。

六、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

第十七条 已经评定“丝绸中国”星级示范店的单位,按照有关评定标准、产品质量及服务承诺、消费者意见评价进行复核,至少每一年复核一次。

第十八条 复核工作由各省、市丝绸协会组织实施,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丝绸专业委员会有计划、有重点地进行复核。

第十九条 复核的方法是定期的明查和不定期的暗访相结合。

第二十条 经复核如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要求,具体处理方法如下:

1.单位不能达到有关要求,评定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签发警告通知书、通报批评、降低或取消星级。

2.单位接到警告通知书、通报批评、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通知后,须认真改进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改进情况上报所属省、丝丝绸协会。

4.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不超过二次(含二次)的单位,可继续保持原星级,凡在一年内接到三次警告通知书的单位,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半年内,不予恢复星级。半年后,方可申请重新评定星级。

第二十一条 本次评定有效期为两年,两年后将在现有基础上开展升星评定,对符合相关标准的企业将授予四星和五星示范店称号。对于不符合升星标准的企业可延续三星示范店称号。

七、附则

第二十二条 “丝绸中国”星级示范店标志由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星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、核发。

第二十三条  “丝绸中国”标志已在国家相关部门登记注册,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,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丝绸委员会授权或认可,不得擅用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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